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 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作废处理:
在新系统中作废: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 “作废” 处理。
注明作废字样: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 字样。
全联次留存:将作废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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