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一、法定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
三、证件有效期:一个月、三个月、一年
(旅游、探亲、运输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工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9]第42号)。
五、签发机构: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六、办理程序及条件:
1.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户籍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但在内蒙古各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居住证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居住证原件,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无需盖章)办理;
3.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可凭单位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4.凡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予单独办理,需同监护人办理同证偕行;
5.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七、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工作证明。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证免费,物流:邮政(到蒙速办线上办理的需要邮寄并且邮费到付)
九.数量限制: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之内不得重复申领证件,证件遗失、损毁等可到申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十、免检通行情况: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凭本人军官、文职人员、士兵证件通行。
十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十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地区名录:
1.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林芝地区、山南地区、阿里地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与市府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0473-3998344
2.海勃湾出入境大厅,乌海市海勃湾区青山路神华墨玉广场西侧约50米,0473-2016826
3.乌达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西街1号(新达A区南50米),0473-3230561
4.海南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街东街9号,0473-46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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