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共享优美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位
序号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工作点位 | 设备点位坐标 |
1 | 海南区109国道渡口段(北向南方向) | 经度106.8231 纬度39.2630 |
2 | 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西侧(南向北方向) | 经度106.9029 纬度39.3742 |
3 | 乌达区110国道乌达段(南向北方向) | 经度106.7401 纬度39.4792 |
4 | 移动遥感尾气监测车 | 检查路段不定 |
二、监测与处置依据
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检测法)》(DB15/T 1244-2024)进行遥感监测,6个自然月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包含不透光度、林格曼黑度、一氧化氮、一氧化碳)超过排放限值,则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依托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对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实施常态化监测,一经发现排放不合格车辆,立即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启动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尾气超标车辆经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不合格机动车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不合格车辆按月进行统计并通过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对遥感监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通知车辆所属运营企业及车辆所有人限期组织维修治理,维修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维修记录、排放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营运。若在一个年审周期内,营运车辆两次遥感监测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达标,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在该车辆下一个年审周期内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并移送公安部门纳入非营运车辆管控。
对交通运输部门无法溯源到运营企业的不合格车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市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联系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完成维修治理,同步锁止该车辆年度排放检验资格。车辆所有人须按要求对车辆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同时妥善留存维修单据。在年度排放检验时,由机动车检验机构通过“乌海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车辆年度排放检验资格。
四、其他事项
1. 运营企业、车主及相关单位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工作,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违规上路行驶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乌海市公安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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