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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3-1)中选结果,现就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备供情况表(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3 年 7 月 1 日。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的采购需求量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GY-YD2023-1)》(附件 3)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建立。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起登录 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
    (三)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 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四)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五)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 30 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确保使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指导及医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强化对可能发生的药品替代现象监测和监管,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做好患者的解释工作和用药衔接。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用量完成。
    (二)强化监测,保障供应。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依托药品招采子系统,每月按时监测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强化医疗机 构与医保部门的协调联动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实施过程中,如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并向医疗保障局逐级报备;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可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企业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企业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可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三)完善考核,有序执行。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各盟市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第八批集采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 坦注射剂和头孢噻肟注射剂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请各盟市规范落地工作,细化实施细节,确保第八批集采中选结果平稳有序执行,保障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真正落到实处,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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