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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2-02101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5〕80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成文日期 2015-12-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15-12-11 11:57:5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129

  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和其它工程项目两大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岸线、地下管网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四)无详细设计图纸暂估部分及材料价格暂定价引起的造价调整;

  (五)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六)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改变、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工程等增加项目的;

  (七)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八)其它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 实地踏勘、集体决定、预先申报、按级审核、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工作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负责。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由市发委、市住房和城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投资集团公司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主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起草会议纪要、组织现场签证等事宜。负责工程变更项目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变更涉及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 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核,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变更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及有关政策执行的监管。涉及结构和安全方面的重大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具体变更事项,由市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中心复审。

  市规划局:负责工程变更中涉及规划总平面、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建设项目外立面及规划相关指标等规划内容变化的审批,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办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的审核和资金的拨付。

  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量和造价增减变化的结(决)算审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变更中涉及土地位置、面积、权属等内容的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桥梁等变更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及有关政策执行的监管。涉及结构和安全方面的重大变更,按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规划部门核发的项目设计方案和规划指标的监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工程变更规定事项的落实和调查处理工程变更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工程变更是否超出原项目招标范围进行审核,按照批准方式,组织招投标活动,并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实行信用等级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负责对工程变更中涉及消防安全有关的审核。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条件和办理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入工程变更:

  (一)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二)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三)结合有关工作要求,需要优化设计方案的;

  (四)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五)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能源、节省工程的维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六)建设单位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依法依规完成审批程序的;

  (七)涉及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为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安全的;

  (八)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先报批后实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申请召开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

  1. 建设项目单项变更额在100万元以下或累计工程变更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工程分管市长主持的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2. 建设项目单项变更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或累计工程变更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常务副组长主持的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 建设项目单项变更额在30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组长主持的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二) 审批程序。

  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填报《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并附送文件资料,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

  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查看有关资料,提出核查意见,核查符合规范要求后,提交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批,集体决策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变更事项审批通过后,到有关成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新增的附属工程及其它新增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应重新办理招投标及相关手续。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中标施工企业实施。原施工企业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企业。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适用范围和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对特殊情况下总量超过控制价的5%,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资料规范和价款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所有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图、工程变更报批表、施工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现场检测记录、相关试验报告、图片资料或记录等。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均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报批表须注明变更签证日期并连续编号,真实准确填写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说明估计影响工期及工程造价的增减,并附上变更图纸、变更预算书(如有专家论证的应附专题会议纪要)。工程变更报批表必须由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并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价款结算办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

  (二)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价格的,参照投标报价;

  (三)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现行定额计算,综合费用原则上按相关工程类别的低限计取;

  (四)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书面报审资料应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报价及询价资料,经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核实确认后提出预算价,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会同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严格把关,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纸的会审、现场踏勘、预算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等工作,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次数。

  工程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要聘请有关专家会同设计、监理及相关部门,对图纸符合性、功能性及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审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次数。

  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审查施工图,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以及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必须通过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确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严禁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并严格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扩大规模。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同时负责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申报审批和整理各类工程变更资料备案归档。

  (二)工程变更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为工程变更的理由、内容和金额等。

  (三)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查,并负责提出设计意见。

  (四)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变更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工程变更预算,并负责实施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施工。

  (五)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根据现场情况审查工程变更材料,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变更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

  (六)变更项目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审批通过后,各成员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工程变更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不予确认。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局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监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违纪违法的,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违规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及相应负责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不良记录在诚信考核体系中备案,必要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诚信扣分或通报。

  (四)审核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各成员单位和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对监管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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