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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14012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3〕44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2-07 11:50:44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0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把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的“两件大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从职能职责和产业发展、经营主体需求出发,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和诉求,有效破解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其在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消费内需、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潜能和活力,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势能。

  二、成长目标

  (一)体量规模稳步扩大。每年新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少于3500户,新登记小微企业不少于1100户;到2025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力争突破7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区前列。

  (二)主体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底,力争新设“个转企”企业累计达到30户、“小升规”企业达到190户、“四新”主体达1000户以上,区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38个以上、示范家庭农场70个以上,累计向自治区推荐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54个、高新技术企业达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100家。

  (三)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做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到2025年底,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3家,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11家。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亿元,争创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家。

  (四)金融服务不断完善。到2025年底,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优化服务结构,提升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面向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工作举措

  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健全“四个体系”、开展“五大行动”和实施“六项工程”,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落实“四个体系”,强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素保障。

  一是健全财税支持体系。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积极通过内部工作微信群、税企交流群、i税平台等形式,多渠道、多维度地开展宣传,并及时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好申报工作,对不应享而享受的企业及时做好核实整改工作,避免出现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未足额享受、超额享受等情形。(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4.对有意愿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个转企”业务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完成登记类型改变和税费种认定。(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二是健全金融扶持体系。

  5.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控制在1%以内。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强化对流通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规范发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业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6.强化融资贴息支持。落实国家、自治区融资担保贴息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信贷支持力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就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7.稳妥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续接工作,主动跟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积极给予支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8.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规范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降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融资成本。结合“金融+”服务机制,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金融资源合力转化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动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9.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充分利用“信易贷”“银税互动”等服务平台共享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扩大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三是健全用工保障体系。

  10.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强化部门联动,通过大数据比对,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提供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适时开展线下线上招聘。鼓励各区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定向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问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借助国家求职登记小程序、乌海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等载体,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服务范围。对未就业毕业生,掌握求职意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培训机会或1次就业见习机会,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提供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及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是健全“双创”服务体系。

  15.健全“双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规范化建设,鼓励各区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加大“以奖代补”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鼓励以待建厂房、建设楼宇工厂等形式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6.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通过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研发投入资金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7.深入落实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加强对符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支持,进一步缩短贷款发放周期,扩大创业者及小微企业有效担保品范围,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18.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主线,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入园惠企”等活动,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多措并举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效,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惠及更多企业,不断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二)落实“五大行动”,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质效。

  一是开展“个转企”服务行动。

  19.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科学确定入库培育标准,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入库个体工商户给予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非培育库内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探索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帮扶,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依法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许可证关键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个转企”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的后置许可,申请人持登记机关的“个转企”证明,相关许可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

  21.鼓励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入库培育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小微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各区设立的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二是开展“小升规”培育行动。

  22.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入规升级专项行动,加大“四上”企业培育力度,市、区两级分别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财政局)

  23.对培育库内企业实行跟踪指导帮扶,建立“小升规”配套奖励机制,对首次“小升规”企业予以配套奖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财政局)

  三是开展“四新”主体培育行动。

  24.稳步推进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实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旅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能力。支持直播电商新业态发展,开展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等活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

  25.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加大科技项目培育实施力度,落实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为科技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完善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主体的梯度培育体系,形成层层递进、梯度培育的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6.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利用乌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助保金”贷款等,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人才招聘与培训、法律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服务,及时发现企业诉求,让优质中小企业享受“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是开展农业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27.发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作用,通过培育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牧场,指导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引导葡萄种植向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发展。推进现有葡萄酒产业提档升级,鼓励经营主体发展葡萄汁、葡萄干等产品,提高葡萄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商务局)

  28.加强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与抖音等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大力推广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社区直销、校企直供、基地直卖等多种销售渠道。加大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较多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逐步提高脱贫人口家庭经营净收入比重。探索发展“生鲜电商+冷链配送”的物流模式,争取冷链物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五是开展培育特色文旅产业主体行动。

  29.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市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商品,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自治区非遗就业工坊,国家级甲、乙、丙级民宿,培育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30.加快文旅行业数字化转型。整合旅游、文化、商业相关信息,完善乌海智慧旅游平台,助力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数字化服务水平,强化文化旅游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三)落实“六项工程”,全面优化综合服务保障。

  一是落实市场环境优化工程。

  31.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化准入、退出、许可审批服务。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全区通办”,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32.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推行企业 “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网上办、免费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及其他行政许可单位)

  33.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业务类型“一日办、网上办、免费办”。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实现“个转企”业务联办。深化简易注销改革,畅通退出渠道。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许可事项“证照联办”。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安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及其他行政许可单位)

  34.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助力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助力失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重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5.对信用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6.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主动纠正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反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37.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以及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或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等涉企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

  38.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抽查、公示、考核以及第三方评估等工作。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和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抢占市场份额,挤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推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地见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同等参与政府采购。推动各区、各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39.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抓好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确保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及相关部门)

  二是落实经营成本减负工程。

  40.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严格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设立市、区两级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补贴、奖励激励等方面资金支持保障。继续落实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针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台分类分阶段房租减免政策。针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台分类分阶段房租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用能市场化交易,对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普通低压客户实行用电报装“零投资”。到2025年底,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乌海供电公司)

  42.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型企业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制度。严格落实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规则,强化商业汇票市场化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43.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等费用减半收取。为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用计量器具集中上门检定服务。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会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三是落实质量管理提质工程。

  44.以我市“乌海葡萄”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先行示范,全力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组织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开展质量交流推广等活动。积极参加绿博会、农交会及农产品订货会等各类展会,扩大农业企业影响力,提升乌海特色农畜产品知名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建设“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技术服务和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指导服务。大力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5年底新增培养小微企业首席质量官120名。深入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等活动。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餐饮、零售等服务业行业标准制定,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是落实惠企政策直通工程。

  46.建立政策直达机制。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出台的所有涉企优惠政策一站式汇聚、智能化推送、精准式直达,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涉企政策查询、业务办理导航、各种信息咨询等服务,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推送政策信息。构建惠企政策反馈机制,通过对政策信息点击量、下载率、政策意见反馈专栏等进行实时统计,对政策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对惠企政策的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

  47.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强化惠企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悉政策,指导应用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总结推广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及市直各有关部门)

  48.支持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了解掌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深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9.创建乌海市助企解难服务小分队,深入走访交流,稳定企业发展信心,精准精细帮扶,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强化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建档立卡,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助企服务小分队)

  50.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集中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走访调研、交流合作、困难帮扶等活动。围绕各领域和各部门出台的惠及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减税降费、普惠金融、房租减免、创业就业等优惠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提升个体经营者发展信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

  51.强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统计分析。每年年底对地区个体工商户新设、变更、注销等数据进行统计,整理个体工商户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相关信息,为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分型分类培育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是落实“小个专”党建引领工程。

  52.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小个专”党建阵地建设,落实财政支持、党费拨返、纳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等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53.大力宣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先进事迹,营造党建引领、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积极培育自治区“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是落实法律服务保障工程。

  54.畅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举报途径,建立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直各有关部门)

  55.健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建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服务机制,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共同做好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确保各项扶持举措精准落地。

  (二)强化督查督导,确保任务落实。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绩效考评。成立乌海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专班(见附件),定期通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成长相关情况,把握工作进度,推动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为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三)强化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宣传信息,广泛开展送政策、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集中宣讲活动,使降成本、强帮扶、优服务、促规范等系列举措应知尽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红利落实到位。

  附件:乌海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专班

  
       附件

  乌海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专班

  为确保目标任务高质高效完成,特成立乌海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耿海军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景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  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赵志勇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黄  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苗云霞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李艳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家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崔世峰    市民政局副局长

  梁军政    市司法局副局长

  韩志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永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闫晓非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慕志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贺建敏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国芝    市农牧局副局长

  宝  喜    市商务局副局长

  康  静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王碧琼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宫秀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魏兆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智慧    市统计局副局长

  顾  兵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  东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宋海生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于  江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淑燕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刘娜仁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秀  芳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刘  平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丁蒙德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杨延岭    市融媒体中心党委副书记

  党建华    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王勇军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副行长

  樊德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三级调研员

  邬建雄    乌海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乌海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专班为临时工作机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滨同志担任,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和督促指导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目标分解、政策细化、任务推进、统计报送等工作。

  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若有变动,由工作专班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工作专班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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