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全面加强工业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5-06504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5〕34号 |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信息化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11-03 16:05:5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全面加强工业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全面加强工业园区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打造运转有序、效能卓越、整洁规范的工业集聚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秉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分类管理规范、产业规划引领、产业发展集约、环境安全达标、服务效能优化五大原则,立足“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定位,以常态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推动工业园区实现集聚集约、绿色低碳、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做好工业园区分级动态管理
依据既定的分类标准(涵盖产值规模、税收贡献、亩均效益等核心指标),对连续两年各项指标均达到上一类别标准的工业园区,启动升级申报程序,通过政策倾斜、资源优先配置等方式支持其做大做强;对产值、税收等关键指标持续下滑,已降至下一类别标准线以下的工业园区,由统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相关数据共同核定后,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针对性应对策略,明确产能提升、项目招引等具体举措,防止指标持续下滑,确保工业园区在规模与效益层面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人民政府、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抓实规划与空间管控协同衔接
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须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契合,确保四至边界清晰、权属明确,经依法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在编制(或修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时,应当同步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书。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合理布局产业,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结论落实到规划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三)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1.明确主导产业,构建特色产业体系。坚持制造业为主的发展方向,围绕新型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建设,精准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每个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明确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通过引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串珠成链”,进一步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围绕主导产业,建立“龙头引领、链条延伸、配套完善”的培育机制,重点筛选出一批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企业作为龙头链主企业,拓展产业链,提升核心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引导链主企业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形成“龙头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产业集群,推动支柱产业向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方向发展,筑牢制造业发展“四梁八柱”。(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域经济合作局)
2.及时修编产业规划,确保规划有效衔接。工业园区应当依据主导产业制定修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能源等部门备案,确保规划实施与上级政策要求、区域发展布局及要素保障标准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能源局)
3.加强产业准入管理,完善招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公布工业园区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工业园区创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基地。支持工业园区布局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配套,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四)提升土地集聚集约利用
1.深耕停产企业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按照《乌海市工业园区停产企业治理方案》(乌海政办发〔2025〕26号),对工业园区内停产企业全面梳理摸排,划定治理范围,建立“一企一档”治理台账,明确治理措施,压实治理主体和责任。通过主动帮扶、合作经营、转型升级、依法收回、收购储备、重组整合等方式分类治理,推动闲置土地有效处置以及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
2.实施常态化监测管控,避免再次闲置。建立生产企业全过程常态化管控机制,从企业入驻开始,对项目建设进度、生产运营情况持续跟踪。在建设阶段,督促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期要求,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按时投产;在生产运营阶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常态化分析因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对有闲置风险企业,提前介入,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产业升级等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企业因经营不善再次停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3.建立完善用地保障机制。建立工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对符合工业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满足工业园区项目用地需求。推进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加强对“标准地”用地企业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企业项目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标准地”出让条件进行建设,严禁变相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等。若违反上述约束要求,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紧凑布局企业和项目,鼓励具备条件企业开展标准化厂房、多层厂房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中关于工业园区和不同行业工业项目的控制指标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辅助用房面积比例和标准化厂房容积率等约束性参数。园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合理确定工业园区各类设施配建标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园区绿化用地,不得规划建设宽道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提升工业园区安全环保水平
1.提高环保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根据各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确保固废规范处置,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稳定达标。大力提升再生水回用比例,推动水资源循环利用迈上新高度。积极对接政策资源,精准申报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奖励资金,加快补贴项目落地进度,严格规范资金拨付程序,高效赋能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2.打造环境智慧化监管平台体系。提升工业园区监测监管水平,整合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实时监测数据以及重点排污企业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建立切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自动化大气环境质量分析、预警、研判系统,提升大气环境感知能力,打造动态感知、提前预警、综合研判、统筹调度的环境智慧化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加强环境污染源头管控。深度借鉴江西赣江新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协同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我市工业园区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中的作用,在工业园区项目招引环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从空间布局约束、资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把好招引准入关,推动园区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入园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园内企业达标废水接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督促园内企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及恶臭气体排放,并配备相应应急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工业园区公共区域固废、危废巡查清理,严防违规堆放丢弃。督促工业园区企业严格规范固废和危废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与污染防治计划;严格分类存放,建设符合“三防”要求的贮存设施并做好维护;如实申报产生、贮存、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按规定频次报送;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跨省转移按规定审批备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员工相关法规和技能培训;鼓励工业园区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提供“咨询、监测、治理”全链条环保综合服务。建设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编制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园一策一图”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提高安全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投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立完善工业园区集约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园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精准度。高水平建设D级化工园区,2024年及以前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于2025年底全部达到D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六)深化工业园区环境卫生治理
1.压实环境卫生治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需将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明确专门机构牵头负责环境治理工作,并建立工业园区企业“区领导包片、部门包联、专人负责”机制,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现包联全覆盖。包联责任人应定期入企检查、协调问题、排查风险,及时督促环境卫生问题整改并跟踪问效;对企业同类问题屡发或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包联责任人责任。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环境整治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介入指导、联合执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纳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发现涉嫌犯罪情形或相关线索的,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案件资料等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发现的“慢粗虚”问题,报组织部门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交通运输局)
2.强化工业园区公共区域环境管理。工业园区公共区域要合理设置分类垃圾容器、安排机械化清扫,优化垃圾收运路线与作业时间,确保垃圾及时清运,避免垃圾扬散;设有公共卫生间的需保持设施完好清洁;道路两侧无粉煤灰、生活垃圾等堆积。公共区域要合理规划设计绿化带,并定期维护修剪,保持绿化带干净整洁无杂物垃圾;公共区域裸露土地(自然地貌除外)要合理采取绿化、铺设沙石、覆盖防尘网等抑尘措施,降低扬尘。(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工业园区主次干道路面维护,及时清扫洒水降尘,保持干净整洁。及时解决路面龟裂下沉破损、路缘石缺失歪斜等问题;强化工业园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车辆须采取及时清洗或有效封闭等措施,避免沿途抛撒、随意倾倒等产生扬尘行为。(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强化工业园区标识、标牌、护栏、管网、路灯等设施管理和维护,无脏污破损,无违规设置的宣传标语横幅标牌等;保持管网管廊等设施外观干净清洁。(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强化工业园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施工工地(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有特定要求的除外)设置硬质围挡,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防尘抑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或采用有效措施防尘抑尘。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强化施工工地物料堆场规范化管理,各类物料堆场应当密闭,无法密闭的应设计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作业时,须采取抑尘降尘措施。(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强化工业园区企业环境治理。生产经营企业需落实“门前四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硬化、包美化亮化、包环境秩序)责任,保持责任区域内整体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收集、贮存、清运符合有关要求,防止异味扩散和污染环境。(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产经营企业需及时修复破损墙面、路面,保持厂区建筑整洁美观、道路平整卫生;厂区合理设置绿化区域,裸露土地应采取硬化、绿化种植、防尘覆盖等有效措施防尘抑尘;合理设置标识标牌并及时维护,围栏围挡、管道管线等设施要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卫生间设施完好,保持清洁。(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物料堆存仓储功能分区合理,物资物料排列规范有序。粉状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真空罐车等方式输送;块状物料应当采取入棚入仓或者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储存及封闭输送;要加大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强化污处设施运维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停产企业厂区及界墙外围整体保持干净、整洁,留存固废须及时规范处置,各类物料有序堆存,杜绝乱堆乱放。(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的能源类企业按照《乌海市工业园区全流程环境整治标准(试行)》和《乌海市洗煤企业全流程环境整治标准(试行)》开展环境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七)优化工业园区管理与服务保障
1.推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能优化。推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聚焦履行招商引资、协调服务、经济管理、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园区建设等职能,鼓励逐步剥离教育卫生、公共文化、行政执法等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各区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按照法定程序下放至工业园区,全面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管理权限,提高工业园区管理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强化工业园区监管责任。构建“地方政府主管、主管部门指导、职能部门监管”的园区监管机制。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类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筑等作为重点,依法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对于存在屡次环境违法、安全生产违规、非法用地等行为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工业园区企业职业技能提升、用工招聘等纳入重点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各工业园区对各级人民政府下放权责清单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办理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为入园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按照《乌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乌海发改字〔2025〕148号)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鼓励工业园区在实行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工业园区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工业园区有关审批事项制定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可容缺的材料、容缺期限等,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4.规范设置政务服务工作站。各工业园区按照“园区事园区办”目标要求,全部设置政务服务工作站,落实“十有”标准(有标识标牌、有专门场所、有综合窗口、有专职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办事指南、有事项清单、有责任清单、有制度机制、有工作台账),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员,实行“一窗受理、帮办代办”,专职人员要经过系统培训,熟悉各类审批事项和服务流程。通过规范政务服务工作站建设,提升工业园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八)建立工业园区绩效评价机制
紧密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发展实际,建立乌海市工业园区绩效评价机制。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主导产业培育、招商引资成效、环境治理成果、停产企业治理等方面,通过细化评价指标,明确评分标准,按年度对工业园区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对排名靠后且未按期整改的园区及绩效分数不合格的园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
二、组织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节点,统筹推进辖区内工业园区管理工作。各高新区管委会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解决发展难题。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并建立季度调度机制,汇总分析、动态研判,推动工业园区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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