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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乌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084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9〕25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 2019-10-08 00:00:00 公开日期 2019-10-16 16:23:4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乌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1999〕50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7〕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调整到9%(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 调整乙类药品和康复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 调整医用耗材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医用耗材的,实行“阶梯式”分段计算的办法,每段扣除一定自付比例,即0—1万元(含)个人自付10%;1—3万元(含)个人自付20%;3—5万元(含)个人自付30%;5万元以上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累加后按规定比例结算,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从2020年起,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每人每年292元),192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50元用于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50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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