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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07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6〕10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成文日期 2016-04-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04-29 16:58:18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8日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11〕56号)、《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1〕19号)、《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规则》(内环办〔2011〕164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通过经济杠杆促进企业变被动减排为自主减排,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把污染排放转化为公共资源的市场化方式,是改革行政管理,用市场手段控制环境的有效途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政府和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和排污单位之间的关系。具体行为通过排污单位向政府申购排污指标有偿取得初始排污权的一级市场以及初次分配后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指标有偿获取和富余排污指标上市交易的二级市场来体现。

  (二)改革现有排污权“无偿划拨”的分配方式,明确排污权的物权属性,排污权必须有偿取得。排污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在排污单位之间流通,从而激励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使污染治理从政府强制行为逐步转变为排污单位自主的经济行为。

  (三)构建公平、合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加强引导和监管,建立可以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良性交易市场,不断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新老划断,区别对待。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积极推进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般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二)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中,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坚持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治理污染,促进污染减排。

  (三)公开公平,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在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以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时间节点,将需要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划分为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包括国家规定的应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新建排污单位指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排污单位。

  (二)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目前实施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污染物;逐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烟粉尘的有偿使用。

  (三)收费标准和交易基准价格:依照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交易基准价格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机构搭建阶段:进一步完善乌海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的职能职责和人员配置,开展初始排污权交易工作。

  (二)正式运行阶段:在全市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实行有偿获得排污权,须通过乌海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获得;逐步推动现有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逐步开拓二级交易市场,为企业与企业之间排污权的买卖、转让、租赁提供平台。

  (三)总结归纳阶段: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规程,为交易试点工作转入正式实施奠定基础。

  五、部门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并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的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核查,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拟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和收储等规范类文件,逐步完善排污权管理机制。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收储资金管理办法,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排污权交易价格的监管。

  (四)市国税局研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五、相关要求

  (一)排污权交易必须以满足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排污权交易的双方必须为合法排污单位,交易双方提出的交易申请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政府确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环境治理改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以及交易管理机构运行等方面。

  (三)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包括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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