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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36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5〕88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5-11-16 00:00:00 公开日期 2015-11-25 09:52:31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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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15〕88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16

乌海市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和加强微型

消防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学校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积极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以及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实现发生火情后,重点单位微型站力量1分钟到场处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力量3分钟到场处置,专业消防力量5分钟到场处置。

(一)普通型微型消防站

    1. 以下场所、单位应建成普通型微型消防站

(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

(2)有物业的住宅小区;

(3)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2.人员配备

普通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3. 站房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微型消防站应有明显的标志牌,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在微型站中设置器材柜,配备8kgABC干粉灭火器6具以上、水枪1支、水带2条、防毒面具6个、手套2副、灭火毯2块、强光手电1支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二)加强型微型消防站

1. 以下单位和场所应设置加强型微型消防站

(1)城乡居民社区;

(2)派出所。

2. 人员配备

加强型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3. 站房器材

加强型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根据扑救社区或者辖区范围内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至少一辆带有消防器材架的消防电动三轮车,每辆消防电动车应设置有119消防标志,并配备8kg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6具以上、2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具或背负式灭火器1具,水枪1支、水带2条、防毒面具6个、手套2副、灭火毯2块、强光手电1支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二、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

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手段,有利于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伤亡,全面提高社会面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一)重点应用场所。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区应适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二)重点安装部位。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进行试点。

按照部消防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我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2015年11月底前,各区重点单位要建成35家,城乡居民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学校各建成1家试点单位。2015年12月底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和社区,有50 %建成微型消防站,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2016年3月底)全部微型消防站100 %建成。

(二)加强经费保障,实行联勤联动。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重点单位,如城乡居民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学校、养老场所等单位完成起来存在困难。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经费投入,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够按标准建设完成,简易消防设施安装得到推广应用。要按照意见要求(详见附件1),建立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联勤联动制度(详见附件2),并将微型消防站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将微型消防站备案表(详见附件3)、微型消防站器材备案表(详见附件4)报送属地消防部门登记备案,便于更好的参与周边区域的灭火处置工作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发挥距离火灾现场近、到场时间短的优势,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了,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三)强化人员培训,广泛开展宣传。

微型消防站人员多为单位、社区志愿消防队员、保安及工作人员兼任,有的对基本的火灾扑救技能还不掌握,辖区消防部门要采取上门培训或到营区轮训等方式,于2016年2月底前,对辖区微型消防站人员全部开展一次基本技能训练,确保人员能够掌握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配备的小型消防车、消防电动车以及动灭火器材承载工具上要设置有119消防标志,值守站房及器材存放点要有明显标志,站房内墙上应悬挂微型消防站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以及防火巡查、值守联动制度等内容。微型消防站建成后,要督促社区、重点单位、学校等加强宣传,使居民、单位内部、附近商户、老师及学生都知晓设置微型消防站的目的意义、设置地点、报警方式等,使微型消防站能够有效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同时要积极借助媒体平台,通过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宣传简易消防设施在减少火灾伤亡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 ,宣传普及简易消防设施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提高社会认知度。

附件1. 乌海市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2.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3. 微型消防站人员备案表

          4. 微型消防站器材备案表

附件1

乌海市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微型消防站(简称社区微型站)建设,提高微型站应急处置能力,满足区域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内蒙消防总队《关于贯彻落实部消防局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专(兼)职微型消防站队员应由办事处、社区利用现有人员调配,也可依托小区保安队伍。每个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6人,年龄18-55岁之间。 

第三条  社区微型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社区微型站值守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

第四条  社区微型站值班员接到火警信息后,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第五条  社区微型站由119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度,12345市民服务平台协助调度。

第六条  社区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市民服务平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微型站紧急拉动演练。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微型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包括人员配备、车辆管理、装备保养、灭火药剂更换、制度落实等。综治部门定期对微型消防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街道办事处、社区考核成绩。

第八条  属地消防部门负责对微型站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指导培训。

第九条  社区微型站应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微型消防站队员发放执勤补助,购买意外伤害险。

附件2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二、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三、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学校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附件3

微型消防站人员备案表

单位名称:                    

序号

  

微型站职务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微型消防站器材备案表

单位名称:

序号

  

器材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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