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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47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6〕92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成文日期 2017-01-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12-30 10:21:2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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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发〔201692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城市转型发展主线和五态一体发展思路要求,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率先建立起全市统一、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

对象范围。

将农区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统一为特困人员。

具有乌海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 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 审批程序。各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全部入户核查;经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拟纳入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区民政局在审批前应邀请市民政局共同入户核查,同时确定集中供养事宜。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4 . 发放程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本意见实施后,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市、区财政局按各承担50 %的比例,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各区财政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或拨付专门医疗机构。

5.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各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一般实行集中供养。

1.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民政局按照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到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精神智障人员福利院、市老年养护中心等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市、区民政局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制定当地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所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有供养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2.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独立生活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分散供养人员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共同履行好监护职责,确保分散供养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占或流失。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综治、民政、卫生计生部门以及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四)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自理能力的划分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能力评估,由市民政局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统筹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市、区民政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服务。

3.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各区民政局和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基本殡葬服务标准确定,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5.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着维修改造支出。

6.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五)救助供养标准。

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按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根据自治区规定,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自治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65%确定;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特困人员实际形成的护理需求确定。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民政局牵头根据自治区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我市救助供养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市、区两级要统筹规划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并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对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和消防许可达标,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鼓励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到2020年,全市护理型床位占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到40%。

市、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10、1:8、1:3的比例配置护理人员,同时要不断充实工作人员队伍,合理安排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引进来”“送出去、加强岗位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

市、区民政局和供养服务机构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全面建立本地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各区民政局要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纸质和电子档案,规范网上审核审批流程,并按要求对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等相关材料录入系统,按时完成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录入、更新、维护工作;供养服务机构要对集中供养对象的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同时反馈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日常监管。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财政局要结合实际,统筹分配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逐步加大对供养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占比稳步提高。

(二)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制定我市具体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将从2018年开始将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纳入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市、区督查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确保我市全面完成考核指标。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公建民营等形式的供养服务机构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的床位可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各区、各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管理、下拨发放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政策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时,其享受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审计、监督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揭露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各部门要组织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各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出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

市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底前

2

出台贯彻落实《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各区政府

2016年12月底前

3

完善监督考评,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相关指标列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各区政府

持续实施

4

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区政府

持续实施

5

加强对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力度,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推动消防许可达标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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