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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50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16〕70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成文日期 2016-12-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12-19 10:28:3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办字〔20167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

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2016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6〕37号)。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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