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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军分区关于印发《乌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51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5〕6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成文日期 2015-02-16 00:00:00 公开日期 2015-02-16 10:32:4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军分区关于印发《乌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发〔20156

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军分区

关于印发《乌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军分区

                           2015年2月13

乌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7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驻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驻乌海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就地就近就业的原则,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重点采取国有企业按比例接收安置、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安置方式,促进随军家属高质量就业。

三、组织领导

(一)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区也应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将其纳入创业就业工程任务目标,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军分区及各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共同制定具体安置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国资、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安置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安置

1.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参照本人职务和职位类别,面向相同或相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2.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时要按照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安置计划确定一定数额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

3. 市、区人民政府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进行招聘时,要确定一定数额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4. 随军前为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企业按比例接收安置

1. 国有、国有控股的驻市企业和市属、区属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按一定比例优先招用随军家属,一般比例应不低于招聘总数的5%市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计划确定该年度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职工数量,安置企业明确人员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2. 对新招录安置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随军家属,应在接到通知的10日内报到,对无故不服从安置(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安置。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人社部门及双拥办要做好协调工作,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适应期,适应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3. 对新招录安置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随军家属,应在报到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未能及时安排上岗的,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 随军家属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如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安置的随军家属。

5. 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企业,持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1. 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及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等不依赖政府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经本人提出申请,自批准之日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如补贴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为10年。

(四)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1. 随军家属以本人名义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享有我市鼓励创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需持有军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对此应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2.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签订扶持自主创业协议,一次性给予创业扶持金10万元,不再另行安置就业。

(五)优先安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驻军副团职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在我市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优先安置。  

(六)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就业: 

1. 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2.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 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4. 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  

5. 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

五、就业帮扶措施

(一)发放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

对符合未就业随军家属条件的,政府按月发放未就业基

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自治区补贴标准的平均值(暂定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建立逐步增长机制,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贴:

1.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 已实现就业的;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配偶退出现役的;

6. 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外市的;

7. 部队停发生活补贴的;

8.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1.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免费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军分区政治部定期组织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举办双向招聘洽谈会,洽谈会每年不少于两次。

2. 未就业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就失业登记证书,其档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安置就业后,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

1.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分区政治部共同负责实施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年12月底前,军分区政治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未就业随军家属技能培训计划,由市、区就业服务部门组织技能培训。  

2. 对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随军家属,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政府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对4050等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进行援助,各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凡随军家属本人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申请经批准的,由随军家属所在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在批准之日30日内安置上岗。

六、工作机制

(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之前向市领导小组提交下一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市领导小组每年2月底前确定当年安置随军家属的总数并明确各类安置方式的名额及市、区承担的安置人数。

(二)乌海军分区政治部按当年安置名额在4月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各部队需安置随军家属名单,各部队安置名额按军分区、三区人武部、武警、消防6家单位随军家属人员比例分配名额,安置优先次序按驻军干部立功授奖、在本市工作时间、职级等由各驻军单位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所提供名单,公示通过后实施。

(三)自谋职业安置给予的社保补贴不发放现金给随军家属,采取随军家属按年度向军分区政治部申报,经军分区汇总初审后交市人社部门,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测算后,提交市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自谋职业安置社保补贴、自主创业创业扶持金、未就业生活补贴等资金按年度安置方案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

(五)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情况需在军分区政工网站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要专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473—3158016)。

(六)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区双拥办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区)的考核内容。当年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区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区)和双拥模范单位。

(七)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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