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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62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6〕65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6-11-21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11-30 11:03:49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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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发〔201665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修订)》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2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的《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21

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145号)、《乌海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乌党办发〔2015〕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群团组织亦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责任、履职清单及考核评价制度,督促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市安委会统筹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有业务、事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强化日常管理,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考评修改完善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群结合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严密、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八)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镇(街道办事处)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监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并加大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事故依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受本级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三、乌海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乌海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在能源、电力工业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其他工业项目除外)、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职业病防治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三)负责辖区内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或调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含幼儿园、学生托管机构);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或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职责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民爆、通讯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五)在履行新、改、扩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除能源、电力工业项目)时,要严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关;

)负责民爆器材、信息产业、通信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或调查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地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救援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负责监督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实施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负责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八)负责道路交通等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应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地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救援工作和综合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防火设计审查和验收及备案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负责火灾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殡仪服务处(陵园、殡仪馆)、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救助管理站、军休所、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福利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或调查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有必要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并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市本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奖励等经费及时到位,并监督使用;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区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配合安监、煤炭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对受到生产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

(二)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协同三区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电力、电信、道路、园林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工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飞行净空区及其他工程设施安全距离的规划;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含供水、供热、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及配套安装工程的安全生产许可及监督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及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资格管理和市外建筑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单位资格监管,负责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境审核及备案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我市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物流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置、建设、维护与管理,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区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营运手续车辆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危险品货物(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品货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单位、运输工具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交通运输、物流运输企业(含水上交通的浮桥、码头、船舶)的行业安全监管。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内的黄河主干道、河道、防洪等设施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农牧业局职责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牧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检验、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四)负责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兽药生产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含林业水利设施及蓄水库);

(二)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粮食行业(含粮食储备库)、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商贸服务、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含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群艺馆、影剧院、文化馆以及音像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加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印刷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组织承办的大型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报道工作。公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七)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依法处理未经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六)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督组织有关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及应急救援;

(八)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九)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十一)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含煤炭洗选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负责全市煤矿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的设计初审上报,生产要素的初审和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煤炭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煤炭选洗加工、焦化等清洁利用项目的设计初审上报工作。

(三)依法行使对全市煤矿火区治理、煤矿开采塌陷区治理、瓦斯综合治理和煤矿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落实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防止与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五)负责组织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并监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备案和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协调全市煤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负责全市煤矿项目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对参建单位进行考核。

(八)负责煤炭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户外广告、违建拆除等城市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垃圾收集、清运、垃圾焚烧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的建设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统计局职责

(一)由相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数据定期报送统计部门,统计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中列入,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亿元GDP死亡率),为市安全生产考核提供依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旅游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旅游行业(包括星级酒店、旅行社、度假区、旅游景点、乡村星级接待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四)牵头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车船和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检查;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区旅游管理部门属地管理的旅行社企业、星级酒店、旅游景区、乡村星级接待户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经营性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负责旅游体育行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性文件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

(三)负责市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市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人民防空工程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以及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事故发生;

(三)负责对出租的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产权单位对出租的具有防护标准的防空地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安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制定工作;

(三)指导各地区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各地区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按照规定参加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  市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园林设施维护安全监控及现场施工管理;

(二)负责所属植物园、东山生态公园、园林科学研究所、街道绿化管理所、滨河管理所、生态城市育苗基地、园林机电设备管理所、甘德尔河绿化管理所、昭君广场、运动公园、机场绿化管理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心城区街道绿化、街头游园绿地、公园、广场及其他绿地的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区近郊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园林设施维护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根据天气与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检测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负责重大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邮政市场、寄递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呼和浩特铁路局乌海车务段、工务段、货运中心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负责火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负责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铁路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五)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负责呼和浩特铁路局乌海市管辖范围内的运输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管内铁路运输和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指导协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督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乌海市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承担工矿商贸(煤炭业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承担全市一般生产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

2.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3.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5. 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对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6. 定期汇总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数据信息情况,并进行通报。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预期进度的行业和地区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约谈;

7.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督促检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8.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根据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情况,对相应行业和企业组织重点督察、检查;

9. 承办全市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对全市较大以下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备案审查;

10. 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1. 负责安全咨询、服务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备案和考评工作;

12. 负责我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专家的日常协调使用管理;

13. 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市群团组织、市政府其他单位以及部门应当遵照下列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部门与市相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作出界定。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五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新闻媒体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公布,实施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同级安委办,各区安委办要按时上报至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气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广电、经济和信息化、煤炭、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数量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3. 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4. 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 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6. 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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