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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18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09381 发文字号 乌海政字〔2023〕367号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概       述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18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3-09-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9-09 10:31: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1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2023-09-09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放宽店招审批限制 促进临街商业发展的提案》(第0118号)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乌海市开展了市场经营场所店招牌匾和户外广告集中扶持提升行动,全面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打造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落实制度标准
      我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精神和乌海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对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标准》(CJJ/T 149-2021),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塑造高品位市容形象。按照沿街道路的实际情况及店面的布局特点,确定商铺招牌的大小、色调、位置、材质等标准,确保商铺招牌的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坚持分类实施原则
    始终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区沿街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根据行业特点,道路整体特色,设置风格多样、行业特点鲜明的商铺招牌。优化审批,注重服务,放宽要求,人性管理,对沿街建筑二层设有独立商户的允许其与一层商户分别设置招牌;沿街建筑一层招牌以下外立面装饰放宽管理要求;同一街路整体招牌底色设置要求不强制统一;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将此项审批时限优化为即办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确定负面清单促经济
     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要求并结合实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城区沿街商铺招牌设施应依法设置,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等商铺招牌设施设置负面清单,对招牌设施进行规范化设置管理。
       四、抓好城市管理提质效
       坚持以人为本,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指示落实落细落到位,聚焦民生短板和群众需求,下一番“绣花”功夫,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智慧化、人性化和精细化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常态化机制,加强商招店招的规范化管理,为商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  发  人:郭轶杰
       联  系  人:余慧娟
       联系电话:0473—8991233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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