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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公开日期 2021-10-11 17:51:44
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汇聚、融通和应用,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及共享,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结合乌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43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二、《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共包含五章二十一条,界定了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主体,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共享类型以及提供和使用原则,规范了信息共享中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一是界定政务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使用范围以及遵循原则。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产生政务信息资源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适用于规范全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二是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共享类型以及提供和使用原则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管理制度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汇总形成《乌海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更新机制。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分类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其中无条件共享类可在共享平台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需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共享类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提供部门应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政务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使用部门应当优先在共享平台获取资源。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数据。

三是规范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作为安排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暂停安排其相关新建项目和运维费用。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共享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使用部门对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政务信息资源未经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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