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乌海市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办法》的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1-01-28 10:28:03 |
一、出台必要性及目的
我市属于矿业城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多,工矿产业园多,公路路网密集。相邻省市、盟市货运车辆混杂,货运车辆数量大,超载超限运输占比高。超载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坏加剧,我市行政区划内国道110黄河特大桥及境内桥涵面临着损坏的危险,严重威胁着公路的通行安全。同时,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还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加重大气环境污染,导致道路运输恶性竞争,危害极大。
近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路警联合执法,加大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测,公路路面执法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第62号)规定,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路面治理,在我市推进信用治超和“非现场执法”模式,在公路货运车辆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公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治理超限“非现场执法”设备),加强对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管控,弥补我市人员场地不足和公路治超站点覆盖不全面,有效解决公路治理盲区造成管控不足的问题,特制定本《治理办法》。该项工作的实施对推进我市全面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净化公路通行环境、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9年11月20日,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和市交通路政执法部门联合对浙江省宁波市治理超载超限工作进行考察调研,参照宁波市治理经验,就强化多部门联合治超、信用治超、开展“非现场执法”等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治理办法》共21条,在明确管理职责、开展综合治理、创新监管方式、实行信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公路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涉及到众多监管部门,从对货运车辆生产厂家到货物运输及装载企业。因此在《治理办法》第四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超载超限运输管理。《治理办法》中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制定。进一步明确在我市公路通行的货运车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明确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货运车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向交通运输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依法取得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要求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许可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利用科技手段,推进治理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监管。公路治理超限“非现场执法”设备具有24小时全自动、不停车、主动识别、快速检测的特点。相对建设固定站点投资低,建设速度快,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治超站覆盖不全面的问题,逐步推进全域治理。《治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是合法设立治理超限“非现场执法”设备的规定性条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第十六条和《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第62号)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设定。《治理办法》中第七条是为了保障电子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约束性规定条款。
(四)借力公安交管平台对超载超限车辆进行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62号令)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及规定,通行公路货运车辆的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把“非现场执法”路面检测监控数据推送到公安交管信息“六合一平台”,对于超过公路限重49吨以上的货运车辆及违反标志标线行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和干扰检测数据对车辆进行处罚,从而实现对超载超限车辆的管控。《治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了对公路治理超限“非现场执法”设备收集的驾驶人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第三条第八项制定。《治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是对“非现场执法”设备收集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干扰超限电子检测的行为进行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制定。
(五)实行超载超限运输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超限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治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市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数字公路系统联网互通,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实行信息共享。第十五条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公路超限运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记录货运车辆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处理、违法超限运输处理决定等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将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对一年内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存在三次以上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信息且未接受处理的;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货运车辆所属企业存在五辆(次)以上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列入失信名单。
(六)加强对公路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治理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设备,《治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处罚性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制定。明确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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