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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13241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2〕10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02-03-07 09:35:35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7日

  

  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74号)和 《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9〕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统筹。

  第三条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 原则,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0元,个人缴纳7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 年度,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年初一次性缴纳,由地税部门代征代缴。 无单位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当年医疗费用超过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超出部分不再支付。

  第五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范围。

  第六条  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 需凭医疗保险证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表》,并附患者诊断证明、复式处方、有效单据等,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先结算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然后再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计算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 设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

  第九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统筹人员在市内调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调往市外的,从调离之日起终止大额医疗保险待遇;调入本市的,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未参加大额保险和不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得 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根据每年的收支情况,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费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额进行相应调整 。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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