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公开日期 | 2002-03-08 11:13:40 | |||||||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通知》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74号)和《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9〕50号)制定本办法。
三、《通知》出台目的
大额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十四条,主要明确以下三方面的政策。
(一)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0元,个人缴纳7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年初一次性缴纳,由地税部门代征代缴。无单位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当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未参加大额保险和不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联系科室:待遇保障与服务管理科
联系人:梁欢欢
联系电话:315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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