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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5908 发文字号 第6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10-11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10-11 15:50:41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于201531日起正式施行,经乌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10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成立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设乌达、海南分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不动产所在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市本级(海勃湾区)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及业务类型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市辖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登记的业务类型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含水域、滩涂的渔业养殖)等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从2016年起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该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五年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统一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一)自20161019日起,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启用“乌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乌达、海南分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有土地、房屋、林权登记机构停止受理登记业务,停止颁发各类权利证书,同时废止原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林权登记专用章。

  (二)按照“新开旧停,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1019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地址与咨询电话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地址: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一楼大厅(金裕市场院内)

  咨询电话:6158277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乌达分中心业务办理地址:乌达区房屋管理局办证大厅(乌达区巴音赛东街)

  咨询电话:6158299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分中心业务办理地址:海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海南区巴音乌素大街)

  咨询电话:6158399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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