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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促进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06352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8〕65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1-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19-01-10 09:06:59 公文时效 失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促进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促进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4日
乌海市促进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完善市、区、镇、村四级快递物流体系,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51号)文件精神,设立促进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快递业发展建设的补贴。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贴为辅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凡在乌海市范围内进行公司注册或工商登记,符合乌海市快递业发展导向的快递企业和关联产业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快递业发展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协同编制工作。
     (二)快递安全监控信息化建设。推进快递业“绿盾工程”工作,建设安全监控信息化中心。
     (三)快递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快递企业建设规范化快件分拨中心、标准化快递营业网点和示范化快递营业网点,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推进城乡快递末端网点建设。支持在城区、乡镇、农村设立快递末端网点,助力农村电子商务和精准脱贫工作。
     (五)智能快件箱建设。支持智能快件箱在社区、高校、机关等场所的应用,提升智能投递水平。
     (六)推进快递园区建设。支持在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建设快递园区,引导快递企业进驻园区,促进快递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发展质量。
     (七)快递企业推广应用快件自动分拣和新能源环保车辆。支持快递企业配置分拣设备,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投递时限;支持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环保车辆,加快绿色快递建设。
     (八)配置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支持快递企业配置X光安检设备、冷链设备等新设备,使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促进行业提质增效。
     (九)符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贴标准
       第六条  资金补贴具体标准。
     (一)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补贴标准。根据规划编制项目需要确定补贴金额。
     (二)快递安全监控信息化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快递安全监控信息化项目开展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三)快递服务标准化建设补贴标准。
       1.分拨中心规范化建设。
        快递企业入驻园区的分拨中心进行规范化建设,500平方米以上(含500)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贴,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补贴。
       对在本办法印发3年内完成规范化快件分拨中心建设且通过规范化核查评定的给予补贴。
       2.营业网点标准化建设。
       对建成的标准化快递营业网点(快递末端网点除外),一次性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补贴,对在标准化快递营业网点基础上建成示范化快递营业网点的一次性给予每个网点3000元补贴。
       标准化和示范化快递营业网点须通过标准化核查评定。
       对在本办法印发3年内完成标准化和示范化快递营业网点建设的给予补贴,且受到补贴的快递企业应保证快递营业网点拿到补贴后3年内持续符合标准化和示范化网点的要求。对快递网点发生负责人变更、地址变更的不进行重复补贴。
       3.车辆规范化建设。
       对符合国家标准和“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保险”要求的快递电动三轮车一次性给予每辆500元补贴。
       对在本办法印发3年内完成统一化工作的电动三轮车辆给予补贴。
     (四)推进城乡快递末端网点建设补贴标准。对在城区独立建设不依托超市、物业等第三方的快递末端网点,且快递末端网点符合《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并依法完成备案的,一次性给予每个快递末端网点1000元补贴。
推进快递下乡工作。对在乡镇建设的快递末端网点,一次性给予每个快递末端网点5000元补贴;对在农村建设的快递末端网点,一次性给予每个快递末端网点5000元补贴。乡镇、农村的快递末端网点可以依托超市、村委会等第三方进行建设,应符合《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并依法完成备案。
在城区、乡镇、农村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取得补贴后应保证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对运营时间未超过一年的,发放补贴单位有权收回补贴。
     (五)智能快件箱建设补贴标准。对投入运营且与快递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智能快件箱按照100元/格口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已取得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补贴的不再进行重复补贴。补贴期限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
     (六)快递园区补贴标准。对建设快递园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费用1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购买分拣中心的快递企业,分拣中心应符合邮政行业相关规定且配置安检机、分拣设备等,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      给予10万元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通过租赁形式进驻快递园区的快递企业,每年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快递园区和分拣中心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七)快递企业推广应用快件自动分拣和新能源环保车辆补贴标准。对快递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自动分拣设备,按照购置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对购置并投入使用的新能源环保车辆,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补贴之外,按照购置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
     (八)购置使用新设备、新技术补贴标准。对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设备、新技术的快递企业,按照购置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九)符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要求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章 补贴申报程序
      第七条  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4月30日前,对上年度补贴对象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报告;
  (三)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单位专项补贴项目申请,补贴申请应由品牌快递企业乌海总部统一申请,不接受单个快递网点的申请,并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或实地核查。
第五章 补贴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市邮政管理局对申报补贴的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审查结果抄报市政府。
      其他市政府确定的补贴项目,由市邮政管理局、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后,市邮政管理局对拟补贴情况在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市财政局向申请单位进行直接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  
  (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收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企业,市邮政管理局两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财政补贴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快递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本办法印发3年内建设完成并申报补贴的项目给予补贴。根据快递业发展需要,对补贴对象和标准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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