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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问题咨询
主题 供暖费竟然允许近10年不缴纳,任其产生滞纳金!
信件内容 我在法院拍买了一套房子,竟然有近十年的供暖费没缴纳,天下之大笑话,这不是强买强卖么,有这样的公司么?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内蒙古供暖管理条例如下: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姓名 陈**
添加时间 2023年04月19日
回复时间 2023-04-19 16:41:23
办理单位 乌海市市域社会治理中心
办理状态 已完结
办理结果 已告知:您好,您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同一问题,目前派转单位办理中,单位会拨打您的电话核实具体情况或答复办理结果,请您保持电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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