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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第21项整改任务)
发布时间:2026-05-13 15:30:07 作者:乌海市水务局 来源:乌海市水务局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513日至526日。

    联系电话:04736990828

        邮寄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49乌海市水务局305办公室

    附    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水资源可用水量仅占全区37%,实际用水量却占全区的一半。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严格落实“四水四定”要求,节水、调水、科学用水措施不到位,违规取水用水、侵占河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沿黄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整改措施

1.自治区水利厅指导督促沿黄各盟市按照“四水四定”要求,2022年12月底前将“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细化分解到城镇供水、生态需水、农牧业用水、工业用水行业和取用水基本用户。

2.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划时严格执行“四水四定”要求,使城镇建设、工业项目、农业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专项规划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3.沿黄盟市全面推行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坚持量水而行,贯彻“四水四定”原则,2022年底前将沿黄旗县区可用水总量(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合理分解到城镇供水、生态需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细化落实到取用水基本用户。工业项目优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园林绿化和高耗水服务业原则上使用再生水。2023年、2024年、2025年黄河流域7个盟市用水总量(不含部分应急生态补水)应不超过自治区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分别控制在110亿立方米、112亿立方米和114.21亿立方米以内。

4.沿黄盟市严格执行定额管理、阶梯水价。坚持节水优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标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先进水平,着力提高用水效率。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水平,已建项目不符合定额要求的,逐步实施节水改造。大力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居民阶梯水价,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各行业、各用户节水。

5.沿黄盟市着力推行有效计量监测、有序治理。推行取用水(包括疏干排水)计量全覆盖,园区工业用水及矿山疏干排水全部实现在线计量监测,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全面推行“以电折水”。加大违法违规取用水整治力度。全面排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取用水、侵占河道问题,防治水环境污染。

完成情况

该整改任务的5项整改措施已全部完成整改,具体如下: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一2022年3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将用水总量、地表水用水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盟市,将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分解落实到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区)管理单元。二是2022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要求2022年底前,各盟市、旗县(区)在全面摸清本地区现状用水情况基础上,将自治区分解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水源、按行业进行分解,并细化落实到园区、嘎查村或取用水户等用水基本单元。三是2022年12月底,沿黄7个盟市均按要求完成了“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四是2025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落实“四水四定”落实举措和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责任,推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有力落实。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自治区农牧厅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发展规划》,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2025年)》《呼包鄂乌”十四五“一体化发展规划》,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三北”工程六期规划(2021-2030年)》,自治区能源局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上8个涉及取用水的规划均按要求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并通过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复。

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一是自治区水利厅连续4年(2022-2025年)将沿黄盟市用水总量纳入自治区对盟市的绩效考核中,压实盟市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的主体责任。二是2022年12月底,沿黄7个盟市均按要求完成了“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细化分解工作。三是2022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或者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四是在取水许可审批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优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原则,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而未优先配置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五是根据自治区水资源公报,2023年、2024年黄河流域7个盟市用水总量为106.30亿立方米、108.01亿立方米,根据用水统计初步成果,2025年黄河流域7个盟市用水总量为96.36亿立方米,全部在控制指标内。

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一是沿黄7盟市2022年以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用水定额执行和水资源配置情况全部实行台账管理,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在取水许可审批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新建项目要求必须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水平,否则不予批复。二是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全力推进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印发《关于推进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出台的6个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对用水单位开展了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建立了1049个用水单位名录,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督促、指导水效不达标用水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整改。各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12家超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向自治区水利厅备案。三是各盟市均按要求印发了建立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相关文件,推进落实阶梯水价制度。

整改措施5完成情况一是积极推进取用水计量全覆盖。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取用水计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全区取用水实现有效计量。目前,已基本实现计量设施应装尽装。二是规模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地表水50万立方米)的园区工业用水及矿山疏干排水已全部实现在线计量监测,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现场抽查了81家园区内工业用水户、45家矿山疏干排水企业在线计量安装和数据到报情况,园区内工业用水户、45家矿山疏干排水企业计量设备均已安装,数据传输方式为在线。三是健全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计量体系。黄河流域内地下水井灌区采用井电双控和“以电折水”方式,全部实现了取用地下水有效计量,从2022年开始,已利用农业灌溉用电量核算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量,并将计量成果应用于用水统计和农业用水管理。四是2022年黄河流域7盟市对违规取用水问题完成排查并建立了问题台账,并督促指导相关用水户完成整改。自治区水利厅对台账中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为15%,经现场复核,已全部完成整改。五是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2022年度河湖保护管理“春季行动”“秋季行动”,推动解决涉河湖问题1236个,其中黄河流域661个,侵占河道问题72个。结合“清槽行动”基层技术指导服务,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10个侵占河道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抽查比率14%。六是通过深化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水生态环境监管,扎实推进黄河流域治理保护。2022年以来,黄河内蒙古段干流9个国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Ⅱ类,支流国考断面连续三年实现消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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