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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2 15:33:05 作者:乌海市烟草专卖局 来源:乌海市烟草专卖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乌海市辖区实际,制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乌烟法〔2026〕20号),现予以公告,本规划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为准。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五条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与监督。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许可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按照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社区的划分标准,对辖区行政区域和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规划,具体规划情况详见《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规划表》)。

  第七条 各行政区域及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容量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网上平台等对外公示。

第二章  设定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行政区域“容量+距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须同时满足《规划表》零售点容量和间距标准要求:行政区域内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表》零售点规划容量上限的,该区域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着“受理在先”原则,待减少至容量标准后,采取“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第九条 因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申请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为一般区域,应当同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及以下条件:

  (一)城区、乡(镇)街道沿街(路)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二)所有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5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居民小区内部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视为对外经营,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容量。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中心、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固定商铺5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固定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四)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区域,应当同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行政区域容量(是指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三个区的各自容量)要求及以下条件,不受区域单元容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要求的参照项。

  (一)飞机场航站楼、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军队驻地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公园、旅游景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KTV,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以及大型商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若商场内同时存在大型综合超市,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贯通商场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视为对外经营,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占用商场内办证容量。

  (六)规模较大(职工500人以上)的工矿厂区等内部相对封闭场所,可在其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下的不设零售点。

  第十二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设置: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即“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划中《乌海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附件2)要求,须与其他雪茄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容量和间距要求的参照项。

  (二)雪茄烟零售点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应符合《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三)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达到上限后根据《乌海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相关要求,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烈属和三级残疾以上的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30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组成形式(如变更为“家庭经营”)或者变更持证人的,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般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且不受《规划表》(附件1)零售点区域单元容量要求,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三章  禁止性情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要求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内部的。

  (三)利用无人超市、无人商店、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五)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博物馆、校外培训机构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可展示实物商品的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售货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集装箱屋、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十九条 经营场所须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内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地面二层及以上(与住宅共用通道、无独立出入口、需经他人场所进入)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零售点的测量起止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多层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中小学、幼儿园的测量起止点为学生、幼儿可正常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常年关闭的门等。

  (四)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

  (五)无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经营场所间最接近的位置开始测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划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乌烟法〔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乌海市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

             3.乌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

      附件1 :

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序号

行政区域

区域单元

划分范围

规划方式(模式)

规划数量(户)

距离限制(米)

1

海勃湾区

新华街道

新华街道

容量+间距

169

60

2

海勃湾区

新华西街道

新华西街道

容量+间距

170

60

3

海勃湾区

凤凰岭街道

凤凰岭街道

容量+间距

311

60

4

海勃湾区

海北街道

海北街道

容量+间距

288

60

5

海勃湾区

林荫街道

林荫街道

容量+间距

160

60

6

海勃湾区

滨河街道

滨河街道

容量+间距

147

60

7

海勃湾区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容量+间距

105

60

海勃湾区行政区域容量:1350户

8

海南区

拉僧仲街道

北至18公里骆驼山矿区,南至隆信祥物流园,东至马拉地、西至S217省道

容量+间距

329

60

9

海南区

西卓子山街道

祥苑社区、黄河村、赛汗乌素村、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园区西水片区

容量+间距

38

60

10

海南区

公乌素镇

利民社区、小康社区、建设社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园区西来峰片区

容量+间距

69

60

11

海南区

拉僧庙镇

曙光村、民乐社区、老石旦地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园区拉僧庙片区

容量+间距

14

60

12

海南区

巴音陶亥镇

渡口村、东兴村、万亩滩村、一棵树村、四新村、羊路井村、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容量+间距

70

60

海南区行政区域容量:520户

13

乌达区

城区周边

工业园区、四化村、五化村、梁家沟、教子沟、三矿、三道坎、乌兰乡、红旗村

容量+间距

60

60

14

乌达区

城区内商场集贸市场

大型商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

容量+间距

30

60

15

乌达区

城区内街道

东起滨海小区、西至皇冠路,南起南环路、北至神华大道

容量+间距

400

60

乌达区行政区域容量:490户

全市容量:2360户

        附件2:

乌海市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

序号

行政区域

规划方式(模式)

规划数量(户)

1

海勃湾区

容量

3

2

海南区

容量

2

3

乌达区

容量

2

  附件3:

  乌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轮候规则指实施零售户数量调控的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户数时,该区域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等候办证名额的管理规则。

  第四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规则的制定工作,并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自愿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以下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六条 申请主体提出新办申请后,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所属区域单元划分。所在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或超过数量上限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发证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意愿确认其是否进入排队轮候队伍。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状态。

  第八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经营地址重复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交时的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第九条 经申请人确认同意进入轮候队伍的,发证机关应将其申请信息归入同区域轮候序列,并依据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十条 成功纳入轮候队伍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轮候序号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许可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信息登记轮候后,除以下情况外,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一)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规定的允许进行变更的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不予变更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轮候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后,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发证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或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申请办理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轮候信息。上述事项发证机关应在征求申请人是否自愿进入轮候队伍时予以事先告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后,发证机关应依据其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理布局规定进行许可办理。申请人对初始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在启动许可办理流程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依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信息变更,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应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又再次提交申请的,应重新启动新办及轮候程序办理。其轮候位次顺延至下一位同轮候区域内的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的;

  (二)申请人轮候到号后放弃申办,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的;

  (三)轮候期间违规变更登记事项,被发证机关取消轮候状态的。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开区域单元设置范围、零售点数量上限、排队轮候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提供轮候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轮候排序查询电话,并积极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根据合理布局规定调整区域单元数量、区域单元范围、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上限时,应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内计算时间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以工作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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