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单位负责人:云霞
单位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受托单位:乌海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单位负责人:王韶旋
单位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委托乌海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纠正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
(二)在委托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重新颁布或修订的,委托行政权力事项内容随之变动。
(三)委托事项或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发生调整时,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委托。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三)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基金监管管理办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
乌海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范围内以乌海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乌海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应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等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涉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如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整改复查意见书》(市医疗保障局可提供本系统法定的执法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必要时经市医疗保障局批准,以市医疗保障局名义依法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市医疗保障局责任。
1.指导和监督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医疗保障局承担,市医疗保障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医疗保障局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4.市医疗保障局应组织市医疗保障局稽核中心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协调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开展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5.市医疗保障局应为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执法监管应用系统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技术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供物资、装备保障的,应及时提供,确保市医疗保障中心能够有效开展该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6.市医疗保障局对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依法查处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履行法制审核责任。
7.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将委托书在政府官网或政务公开栏、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
(二)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责任。
1.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期限内,以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依法查处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市医疗保障局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范畴的,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完成初步法制审核后提交市医疗保障局承担最终法制审核责任。
3.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应接受市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市医疗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6.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符合要求;应接受市医疗保障局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7.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应及时掌握有关委托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以及行业动态、上级指示、工作要求,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有关情况。
8.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自行承担。市医疗保障局稽核中心执法人员未取得有效执法证件前不得独立执法,人员变动需及时备案。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8年9月16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云霞 王韶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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