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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及相关要求,为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二、药品范围

    第七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见附件 1)。

    三、执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采购工作。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 格采购中选药品,根据约定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确保 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执行。采购过程中,如主供企业不能对 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 并向医疗保障局逐级报备;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 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 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将以备供企 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企业 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二)促进合理使用。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按要求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 理替代现象监测和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 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 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 明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 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三)完善考核方式。 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 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 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比例不得低 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摸清公立医 疗机构底数,并做好动态管理。积极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 办理账号申领,需求量报送审核工作,确保所有公立医疗机 构应参尽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精细化 管理,结合 2022 年审计提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公立医疗 机构的政策宣传、操作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其他

    (一)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积极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 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自治 区。

    (二)如执行时间需进行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1.第七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2.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 品参考监测范围 3.备供企业启动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 年 11 月 11 日

文件下载: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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