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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32R/2026-02889 发文字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6〕438号
发文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信息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4-2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5-13 15:45:58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制定背景

按照2026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于428日印发并执行。

二、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管理方式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安葬服务中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

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更衣和非正常死亡遗体服务等),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要坚持殡葬服务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制定;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同时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制定和调整也参照上述原则。

四、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

《管理办法》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的丧葬用品实行“三严”管理。严把“入口关”,通过丧葬用品集中采购,有效降低采购价格;严收“出口关”,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对丧葬用品市场价格起到平抑和引导作用;严管“过程”,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殡仪基础服务项目收费减免政策覆盖范围,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在自治区内实行遗体火化的城乡居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以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尸体减免遗体接运基础运费,3日内公共冷藏或冷冻区域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础服务费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切实减轻群众的丧葬负担。

六、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制度

健全收费定期评估、收费目录清单、服务收费公示等“三项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综合监管,强化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透明化,切实保障丧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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