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政策解读:高龄津贴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6-04157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8-14 18:01: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1.发放范围: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80周岁及以上。
2.发放标准:8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3.申请流程: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区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老年人再次申报。
4.审核:高龄老人的申请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汇总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并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5.发放周期: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6.发放方式:高龄津贴资金应纳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对于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相关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不得向高龄老年人收取银行卡费等管理费用。
7.领取: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通过“内蒙古民政通”或“蒙速办”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8.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未按时报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老年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报旗县区民政部门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对于超过3个月未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缴错发的高龄津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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