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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12820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3〕36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1-1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1-14 10:34:54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乌海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

  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可自行组织项目建设;不具备自建能力的,原则上使用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企业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代建单位对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参与签订代建合同至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期间的手续办理、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承担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较高的资信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同类建设项目的管理业绩和经验。

  二、代建项目严格履行各方职责

  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需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分工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研究确定项目建设方式。

  (二)使用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内容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形式和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三)使用单位以招标人身份依法组织开展设计招标活动,并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四)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五)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和报批概算文件。

  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六)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合并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七)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市政公用(包括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联合报装接入手续。

  (八)代建单位负责办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手续。

  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

  (九)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相关手续,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一次性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包括前期手续、合同、财务资料等)及建设场地,并负责协调前期确定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项目代建前后阶段的工作衔接。

  (十)代建单位对使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完整性及设计深度进行审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内容完整,达到施工总承包招标及施工深度。

  (十一)代建单位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开展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使用单位参与招标工作。材料价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必要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代建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把关,市司法部门按照《乌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律师团队对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使用单位确定专人全程跟踪项目管理。

  (十三)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审定二次结构施工方案,需变更设计方案的,提出变更意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十四)代建单位负责组织或申报分部分项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和备案。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将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工程资料及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

  (十五)代建单位按程序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审计。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履行审批,审批后将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30日内转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

  (十六)使用单位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和竣工联合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原则,严禁随意变更工程概算和建设内容。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概算、项目合同等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超概算。因不可抗力、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经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使用单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对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开展工程变更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经研究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因设计单位失误造成的重大变更,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筹措,代建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结算审计责任,加强结算审核质量,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鼓励代建合同增加代建费拨付与合同履约情况挂钩条款。

  四、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建设(代建)主导作用,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健全工程建设进度管控体系,强化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在合同中注明工期延误相应处罚措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鼓励通过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压缩工期。

  五、严格控制工程安全和质量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质量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建设(代建)主导作用,树立创优意识,提高工作标准,加强现场施工的管理工作,全程管控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将相关质量安全要求写入合同,从项目源头打造精品工程。进一步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探索实行差别化监管,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及防控措施未到位、安全隐患较多且拒不整改等问题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六、严格项目验收移交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各专项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坚决遏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验先用”行为。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由代建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接管后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开展项目后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监管工作。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代建项目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与使用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有效配合代建单位,或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2.与代建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的。

  5.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体系,将代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统一纳入监管平台,加强履约管理,依法依规进行诚信评价,惩治失信企业、失信人员。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各项建设审批手续时,存在拖延塞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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