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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07-06-04 10:24:08
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通知》起草背景

  2007年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同步启动自治区试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国家试点城市;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整体启动,其他盟市选择1至2个旗县统筹区作为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通知》起草依据

  按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精神,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通知》出台目的

  目的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满足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以下四方面的政策。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财政补助一部分。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限为一年。居民参保后不得中断缴费,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连续缴费每满一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最多可提高10000元。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联系科室:待遇保障与服务管理科

  联系人:梁欢欢

  联系电话:315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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