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5771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1〕23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9-23 10:26: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2021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2个文件:
1.《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扶持乌海华油天然气公司和陕汽乌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38号);
2.《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蔬菜及鲜活农畜产品直销管理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2〕60号)。
以上废止的2个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21年9月16日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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