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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01589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23〕6号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3-03-31 11:32:55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全市正处于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确定戒严管制时间和区域

  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期:春季为41日至531日、秋季为915日至1115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划定辖区的戒严管制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压实防灭火责任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认真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

       三、加强火灾防范

  森林草原防火严管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管制区域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烧荒、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用火。

  (二)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确因特殊原因需野 外生产生活及农事用火的,须经各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过往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运输车辆驾驶员为防火责任人因过往车辆故障或司乘人员违规所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该车驾驶员责任

  (四)凡违反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应急处置

  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高火险天气及时滚动发布警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火情报送制度,确保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无阻,做早报告、早传达、早处置对瞒报、迟报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1912119)。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严格督导问责

  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2023331

         下载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乌海政发〔202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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