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乌海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1466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字〔2024〕15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4-03-05 10:10:4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融资工作决策部署及相关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内建房〔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乌海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建立沟通渠道
加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融资需求,重点协调解决新建及在建房地产项目获得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定期组织专项会议,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参加。会议主要推动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实施。
融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与本地报社及主流媒体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主动正面发声,提振市场信心。
二、加强统筹配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地产企业上报房地产融资项目,并指导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主体责任,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情况,根据房地产项目及开发企业的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形成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推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使用信贷资金,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融资手续,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名单内项目进行评估,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要协调银行尽快适应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下的项目融资的新要求、新特点,积极转变工作思路,细化尽职免责规定,抓紧调整优化白名单项目贷款评审、发放、管理相关制度的程序。同时要落实好项目融资需求的推送、反馈工作闭环和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工作闭环要求。
三、建立协调机制
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如下:
总协调人:郭轶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协调人:刘昌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郝 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局长
成 员:段世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怀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副局长
联 络 员:张文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科长
胡志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科长
协调机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分批推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做到成熟一批、推送一批。对不能给予融资的项目,由金融机构作出说明。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四、加强定期调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内建房〔2024〕20号)要求,加快审核报送,分别于3月5日、4月5日、6月5日前将第一批、第二批及全部白名单经协调机制审核后上报自治区。
自2024年3月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个月向金融机构推送房地产项目名单情况,金融机构评估、授信、融资发放或采取其他方式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情况,以及经验做法、需协调解决的困难等,同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联系人及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文学,698776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胡志永,6996098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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