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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63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4〕34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14-09-22 00:00:00 公开日期 2014-09-22 00:00:00 公文时效 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滨河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性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扎实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提高集体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初政府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控制数,拨付当年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市长或分管财政市长批示及预算单位申请等办理拨付。年初政府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

(一)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的专项业务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和国库资金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年初预算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等各类专项资金根据以下情况履行拨付手续:

1.对已细化到预算单位、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付。

2.对未细化到支出单位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需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由项目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归口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共同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归口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长审批。

(三)对年初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50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政府预算追加资金审批程序

(一)年初政府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非重大、特大事项,一般不办理追加事项。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议定的临时必须办理事项,以及其他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资金。

(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追加预算事项,已明确支出项目和金额的,由市财政局按会议纪要拨付;未明确支出项目和金额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审批程序:由项目归口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共同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归口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长审批。

(三)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发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专项资金或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审批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需经市长审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部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预算的事项,原则上在下半年办理,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部门上年结转结余(含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等资金中统筹安排。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市财政局要定期将政府预算追加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及分管主任、主任通报,其中涉及到预算调整的事项,应当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上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经明确支出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拨付资金。对未明确支出部门或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规定商市财政局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重大项目资金和重点专项资金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审批程序:由项目归口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意见,共同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归口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长审批。

(二)市本级对三区的专项补助,由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共同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市财政局名义下达指标文件。其中: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归口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长审批。

四、政府性债务资金审批程序

对国债转贷、地债转贷、专项借款、城投债、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债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统一管理。

政府性债务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由举借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项目归口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原则上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由举借机构和市财政局共同开设账户管理。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性资金支出管理

(一)细化预算编制。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除列收列支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民生和增资预留资金、预备费外,将项目支出预算全部分解细化到部门和具体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

(二)强化财政节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具体规定及我市配套措施,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继续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严格落实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预算追加。

(三)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健全结转资金清理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的力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超过一年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由本级财政总预算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将相关领域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优先保障重点民生支出需要。

(四)规范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符合限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支付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

(五)推进预决算公开。财政预决算要逐步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除涉密部门外,市本级部门要在财政批复预决算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必须公开。

(六)加强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绩效管理要覆盖所有预算部门和政府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常态化。

 

                              20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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