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05〕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0〕12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 〔2014〕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税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税土地、房屋权属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永久或临时占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以 上国土部门统一审批,以便于实现源泉控税。涉及占用或征用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其他类型涉税土地的,须先征得林业、草原、渔业、水保等主管部门的同 意。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时,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地税部门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或过户手续。
三、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地税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国土、规划、农牧、林业、草原管理、煤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有少批 多占、未批先占、批此地用彼地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将有关信息按月反馈地税部门(具体所需资料见附件)。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检查工作中,发 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土地管理相关部门。
四、地税部门应根据国土部门审批文件,分户建立健全涉税土地管理台帐,作为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
五、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地税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恢复验收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国土、林业、草原管理、渔业、水保等相关部门参与。
六、各级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先税后证”各项工作。对各自为政,配合不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