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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5〕27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15-06-16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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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7 

 

附件

 

乌海市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人从国家开发银行获得的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

第3条      贷款资金用途为乌海市所属3个区的抗震救灾应急。

第4条      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为专项用途贷款,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开设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专户,贷款资金进入该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第5条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协助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按时还本付息。

第6条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抗震救灾应急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者,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抗震救灾应急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方案实施乌海市3个区抗震救灾应急项目,并按计划使用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顺利,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并起到良好效果。

第7条      乌海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债资金的归集。在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开立抗震救灾应急资金专户,监督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并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偿债资金,于利息到期日前5日、本金到期日前10日将到期贷款本息偿还资金划入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款账户,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8条      乌海市审计局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于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9条      资金使用由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抗震救灾应急实施情况提出用款申请,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10条      资金支付原则上要通过组织实施单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到应急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应急救灾物资的供货单位。严禁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受灾群众生活补助、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及投资用于建设与应急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11条      资金使用要保证安全、规范、高效,资金支付资料真实、齐整、完善,程序合规,做到专款专用的同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使用过程中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按时提供相关资金支付资料。

第12条      在贷款资金未使用完毕前,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13条      应急贷款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就应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上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14条      抗震救灾应急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乌海市3个区的抗震救灾应急相关支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已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资金。

第15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使用管理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16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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