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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盐业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5〕69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5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5-11-03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盐业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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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我市盐业市场正常供应及人民群众用盐安全,依法打击涉盐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协调指导做好食盐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5〕15号)和《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食盐市场保障食盐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内盐政发〔2015〕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盐业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保证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决定成立盐业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韩永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质一    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市盐务局局长

成  员:杨 勇  市委宣传部外宣中心副主任

贺  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向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兰柱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董俊峰    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宏  杰    海勃湾区副区长

            乌达区副区长

吴  烈    海南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盐务局,办公室主任由董俊峰兼任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对非法购销、使用私盐、劣质盐、不合格碘盐的,依法处理。

(二)对非法加工、包装、制售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理。

(三)对食品加工、酿造、炒货、饲料养殖、皮革腌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假冒食用盐、将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将劣质盐充当合格碘盐销售的,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四)加强对集体用盐单位的检查管理,如餐馆、团体公共食堂,防止无碘盐、工业盐的流入。

(五)对不执行国家统一盐价,囤积居奇,哄抬盐价,扰乱市场的,依法严肃处理。

、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盐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建筑工地、企业单位、学校餐厅等用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合格盐品。负责对本地区食用盐各经营流通环节特别是零售环节、农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确保销售合格盐品。

(二)市盐务局和公安局负责对假冒伪劣盐品的贩运、储存、销售进行查办,从源头打击假盐私盐贩运行为。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盐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四)宣传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媒体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倡导文明经营、合法经商的风气。

四、具体措施

(一)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中,要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纠正、边整改的方法开展工作,要文明执法,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盐业法律法规;对典型案件要重点报道,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检查行动与维护食品安全活动结合起来,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持对涉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市盐业市场的安全稳定,为全市人民营造健康安全的用盐环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执法检查进展情况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采取措施,确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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