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公告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 概 述 |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6-04-15 18:58:3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进行了修订,《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已正式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26年5月1日起,我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办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如下: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燃料种类同登记的气瓶介质保持一致);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提供)
锅炉范围内的分汽(油、水)缸,不单独办理使用登记,但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需另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锅炉范围外的分汽(油、水)缸,按照其设计所依据的设备种类办理使用登记。对外输出蒸汽并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定义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电加热锅炉),应当按照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并且按照锅炉实施使用管理。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特别提醒: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燃料种类与登记气瓶介质保持一致后,方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咨询窗口:乌海市市民中心二楼B1-B3窗口
咨询电话:0473-3998406 0473-3998395
政策获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tzsbj/zcfg/aqjsgf/aqjsgf/art/2026/art_314569334d6a4fe79ae7c5cbcd2ccfcf.html
特此公告。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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