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撤销乌海市正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 概 述 | 关于撤销乌海市正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6-04-21 17:02: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及第八十八条“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同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乌字150304001640号)要求所属企业在15日内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证件的,视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 4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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