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5-06735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 概 述 |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11-19 10:52: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委托单位:乌海市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庆
受委托单位: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郝海
为进一步加强乌海市农牧渔业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促进乌海市农牧渔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乌海市农牧局委托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在全市范围内行使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以及渔政执法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职责。
一、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农牧局名义行使下列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
(一)种子、种苗、食用菌、农业转基因、植物检疫等种植业领域;
(二)畜禽屠宰、种禽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畜牧业领域;
(三)渔业养殖、捕捞业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渔业渔政领域;
(四)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使用领域;(五)农业机械安全使用领域;
(六)农村宅基地及基本农田保护领域;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八)负责受理违反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九)负责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和查处;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单位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 2025年7月1日始。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对委托执法事项有调整的,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调整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另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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