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0221 | 发文字号 | 乌农(渔政)罚〔 2025 〕9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1-14 17:57: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乌海市农牧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6号2楼,电话0473-2015110)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28日15:00至18:00当事人一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橡皮艇,在乌海湖使用3张渔网进行捕捞,当事人二在岸边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二人共同捕捞渔获物(鲫鱼、虾)45.845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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