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渔政)罚〔2025〕1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6-00664 发文字号 乌农(渔政)罚〔2025〕1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渔政)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5-2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1-29 11:19: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渔政)罚〔2025〕1号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成文日期:2025-05-28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当事人:陈某义

  住所(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鼎盛花园**号楼*单元**室

  身份证号码:152827**********1x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本机关现已查明。2025年3月21日中午,本机关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船在黄河乌海段乌海湖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艘蓝色塑料船正在收取渔网,执法人员驾船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靠岸接受执法检查。14时许,当事人到达指定地点靠岸(北纬39°38′35″,东经106°46′52″),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船中部水仓内鲫鱼若干,船头堆放渔网11张,船尾部摆放发动机1台(百胜5.8)。

  14:10,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4:20,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15:3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渔获物进行称重,重量为14千克。

  15:45,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6:12,执法人员对涉案塑料船、渔网进行测量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16:45,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涉案塑料船一艘、百胜5.8发动机1台、渔网11张、渔获物14千克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乌农(渔政)登处〔2025〕1号),告知当事人先行等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1日驾驶蓝色塑料船在乌海湖使用11张渔网捕捞鲫鱼14千克。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黄河边巡查时发现的情况;

  2.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查获当事人时现场状况记录;

  4.《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蓝色塑料船、船用发动机及渔网的规格和数量;

  5.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擅自捕捞使用的塑料船、发动机、渔网、渔获物等物品情况、数量及执法过程;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地点、时间、捕捞工具、渔获物品种数量等相关情况;

  7.《乌海市农牧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物品保存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地点;

  8.《乌海市农牧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渔政)告〔2025〕1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在内路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中一般处罚档次:“渔获物1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处如下处罚:

  1. 罚款贰万零伍佰元(¥:20500元);

  2. 没收“三无”涉渔蓝色塑料船1艘;

  3. 没收百胜5.8发动机1台;

  4. 没收渔网11张;

  5. 没收渔获物14千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5年5月28日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