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乌农(动监)告听〔2026〕2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2885 | 发文字号 | 乌农(动监)告听〔2026〕2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乌农(动监)告听〔2026〕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6-01 15:13: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高小凯:
经调查,你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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