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3584 | 发文字号 | 乌农罚〔2025〕9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7-14 10:52: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李光军、黄庆芳:
本机关于2026年1 月9日依法对你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乌农罚〔2025〕9号),并于2026年1月14日在乌海市农牧局官方网址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现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你二人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二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二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二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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