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3585 | 发文字号 | 乌农(动监)罚〔2026〕2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7-14 10:55: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高小凯:
经调查,你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002000008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