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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6-03585 发文字号 乌农(动监)罚〔2026〕2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成文日期 2026-07-0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7-14 10:55: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成文日期:2026-07-08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高小凯:
       经调查,你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高小凯缴款通知书.pdf

高小凯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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