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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诊疗)罚〔2026〕13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6-04034 发文字号 乌农(诊疗)罚〔2026〕13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诊疗)罚〔2026〕13号
成文日期 2026-07-2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7-20 11:29:5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诊疗)罚〔2026〕13号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成文日期:2026-07-20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当事人:李XX;

  身份证号:62232219xxxx262417;

  联系电话:17748385776;

  住所:乌海市海勃湾区泰安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当事人李XX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规范开具处方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3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称2026年5月22日上午携爱犬美昔(法国斗牛犬、7岁)前往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进行诊疗,并于当天由李XX(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已备案执业兽医师)进行了开腹手术,最终爱犬死亡。举报人投诉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未使用病历、不规范填写病历及处方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应当告知麻醉风险但未充分告知的违规行为,认为诊疗水平未达到行业标准,导致宠物死亡。

  6月8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进行举报事项核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李XX作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执业兽医师,在2026年5月22日对美昔(举报人爱犬)的手术中,存在使用的麻醉药品和其他药物未分开开具处方的行为。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李XX涉嫌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规范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执业兽医师李XX,在2026年5月22日对美昔(举报人爱犬)实施子宫卵巢病理摘除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品(丙泊酚)和其他药物未分开开具处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现场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证明该医院内手术中开具的处方未将麻药和其他药品进行分开开具;

  3.李XX《询问笔录》2份、《仁华动物医院处方笺》(No.0001363)照片证据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类药品和其他手术中使用的药品在同一张处方开具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仁华动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

  5.《执业兽医备案在线申报平台》备案信息管理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李XX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备案执业兽医师;

  当事人李XX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规范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兽药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1日量。麻醉药品必须用单独处方,并应书写完整,签全名,以资检查”;《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中一般处罚档次予以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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