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诊疗)罚〔2026〕14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6-04298 发文字号 乌农(诊疗)罚〔2026〕14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诊疗)罚〔2026〕14号
成文日期 2026-08-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8-26 18:46:3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诊疗)罚〔2026〕14号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成文日期:2026-08-26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当事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xxxxMA7NK34X36

  住所(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xxxx沃野北路14-3#(锦绣中华外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x杰

  身份证件号码:622322xxxx08262417    

  当事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涉嫌未使用规范的病历(住院病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7月7日,本机关接到群众投诉,称带自家宠物猫于2026年6月15日-6月23日在当事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处方笺和住院病历的违法线索。7月13日,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进行投诉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动物进行住院治疗期间未使用住院病历,且该动物医院负责人李x杰承认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无住院病历。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规范使用病历(住院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该动物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仁华动物医院处方笺》(编号为:1.0001411~0001440;2.0001441~0001470;3.0001471~0001500)采取异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乌农诊疗先登〔2026〕18号)。

  7月14日,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投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负责人李x杰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以及负责人李x杰身份证复印件、《仁华动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6张(No.0001456、No.0001419、No.0001433、No.0001461、No.0001498、No.0001422)。对《仁华动物医院处方笺》(编号为:1.0001411~0001440;2.0001441~0001470;3.0001471~0001500)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乌农诊疗先处〔2026〕18号),予以返还当事人。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证实,2026年6月15日-6月23日期间,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在病患动物住院治疗过程中,未使用住院病历。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使用规范的病历(住院病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负责人李x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证明违法地点;

  3.李x儒《询问笔录》1份、李x杰《询问笔录》1份,证明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的违法事实存在;

  4.仁华动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6张(No.0001456、No.0001419、No.0001433、No.0001461、No.0001498、No.0001422),证明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在对投诉人李x儒宠物治疗开具的处方中有住院一项,但无住院病历。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具备法定证明效率。

  2026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负责人李x杰送达《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诊疗)告〔2026〕14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未使用规范的病历(住院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本机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过罚相当原则,依法按照一般处罚档次进行处罚,责令海勃湾区仁华动物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拟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乌海分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乌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002000008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