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2-03687 | 发文字号 | 乌医保办发〔2022〕22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5-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5-07 17:1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助力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调整为19.7元/人次,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限价为3.4元/人次,收费标准包含检测试剂。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参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三、疾控机构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的密切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五、各类核酸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宣传和监督管理,对网外采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照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年5月9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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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CLBV8000 | 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含检测试剂。 |
| 人次 | 19.7 |
CLBV8003 | 新冠病毒核酸混检 | 将采集的样本集合于1个采集管中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等,含检测试剂。 |
| 人次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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