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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979396D/2022-03687 发文字号 乌医保办发〔2022〕22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5-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5-07 17:15:08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进一步助力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新冠病毒核酸11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调整为19.7/人次,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限价为3.4/人次,收费标准包含检测试剂。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参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三、疾控机构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的密切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五、各类核酸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宣传和监督管理,对网外采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照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59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7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最高限价(元)

  CLBV8000

  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含检测试剂。

  

  人次

  19.7

  CLBV8003

  新冠病毒核酸混检

  将采集的样本集合于1个采集管中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等,含检测试剂。

  

  人次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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