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2-03690 | 发文字号 | 乌医保办发〔2022〕26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5-19 17:38: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85号)和《关于做好落实第六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准备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93号)相关要求,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定于2022年5月20日在我市落地执行。
现就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落实
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是药品采购改革从化学药到生物制药的重要一步,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较前几批均有所不同。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结合胰岛素的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精心组织,落实好带量采购各项配套措施,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顺畅使用,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
二、做好中选结果落地各项工作
(一)规范挂网采购工作。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按照自治区药品挂网采购政策进行采购。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组织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能力强的专科所在医疗机构的临床专家,成立专家咨询指导组,加强对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四)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医保基金预拨与直接结算方式,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药款。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强化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加强履约情况监测管理。市区两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监督实施中选结果,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工作,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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