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2-0739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2-11-01 11:32:4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 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 障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 知》(内医保发〔2022〕20号)精神,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全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医疗保险的 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缓交3个月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本次缓缴政策 适用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单位应 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 、实施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 — 9月。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顺延为2022年8月 — 10月。新办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新办当月至2022年9月。缓缴费款所属期不包括补缴缓缴期以前属期的费款。缓缴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逾期未 补缴的,从2023年7月1 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正常缴纳或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 、业务办理
(一)“免申即享”
1.免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 享受缓缴中小微企业缴费政策。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内
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划型结果查询服务。
2.划型主体。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 型规定,统一对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由各 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统一向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确认结 果。初次确认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前,划型结果一经确认, 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新办中小微企业划型名单实时确认并反馈。
3.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二)按月申报
1.医保部门按月正常核定。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 常按月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征集职工医保费缴费。各级 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中小微企业征集(核定)数据(包括 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通过医疗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税务部门。缓缴期限内,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分拆征集(核定)。对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2022年7月已征集(核定)的数据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可撤销征集(核定)后重新按新规则分拆征集(核定),中小微企业正常享受缓缴; 二是不能撤销并重新分拆的,中小微企业正常申报缴费并顺延一个月享受缓缴政策,由税务部 门统一在文件下发之日将已申报中小微企业缓缴所属期调整为 2022年8月 — 10月,将调整结果反馈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并据此确定分拆核定系统功能的执行单位范围和时间。
2.实时共享缓缴清单。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各级医保经 办机构推送符合缓缴条件单位征集(核定)数据之前,将全区 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清单(以下简称“缓缴清单”)统一共享给自治区税务部门,新增缓缴清单实时共享。
3.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缓征。税务部门将缓缴清单后台导入 信息系统并自动生效校验,支持在申报缴纳环节根据缓缴清单计算相应品目的缴款期限。对在缓缴清单导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时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 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由税务部门统一将缓缴所属期调整为 2022年8月 — 10月,将调整结果反馈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并据此确定分拆核定系统功能的执行单位范围和时间。
4.企业申报缴费。缓缴中小微企业应按月通过社会保险费 单位客户端或税务大厅正常申报缴费,对于同一笔征集(核定) 信息中包含缓缴部分的,系统予以提示,并允许针对缓缴部分单 独开票。缓缴中小微企业应及时缴纳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三)缴费信息回传
1.回传已征收部分。税务部门征收后,将已征收部分通过医疗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回传医保经办机构。支持按征集 (核定)单独回传单位缴费部分(即缓缴部分)或个人缴费部分。
2.权益记录。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处理和记录个人权益。
(四)待遇处理
1.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 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 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2.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 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及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拨。缓缴期间, 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统计核算口径
两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统计核算要求,确定联络人,统一核算口径及方法,联合审定数据一致后上报或对外提供。 自治区医保局联络人:白 雪 0471-6606127自治区税务局联络人:安超弘 0471-5909362
五、缓缴清单
1.日常共享用于申报缴费业务。全区缓缴清单由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通过“医保 — 税务中间库”向自治区税务部门共享,传输频率为传输缓缴中小微企业核定数据之前。初次缓缴 清单共享时间为本文件下发之日一次性共享,新增缓缴清单实时更新共享。
2.按月共享用于统计核算业务。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 日通过“医保 — 税务中间库”向自治区税务部门共享一次上月 全区缓缴中小微企业信息清单(含缓缴人数、缓缴金额明细等信息),用于两部门统计核算工作。
字 段 | 释 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名称 | |
缓缴类型 | 66中小微企业 |
医保经办机构代码 | |
医保单位编号 | |
险种类型代码 | 参照共享平台使用的险种代码表。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
缓缴人数 | 只涉及单位缴纳部分的缓缴人数,当期数。 |
缓缴所属期起 | 缓缴所属期开始时间。统一为2022年7月, 新办企业从办理之日所在月份开始。如在缓缴清 单导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时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7 月费款的企业,由税务部门统一将缓缴所属期调 整为2022年8月,并将调整结果反馈自治区医保 经办机构。 |
缓缴所属期止 | 缓缴所属期结束时间。统一为2022年9月, 如在缓缴清单导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时已申报缴 纳所属期为7月费款的企业,由税务部门统一将 缓缴所属期调整为2022年10月,并将调整结果 反馈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 |
字 段 | 释 义 |
缓缴金额 | 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只涉及单 位缴纳部分,当期数。 |
缓缴期限 | 统一为2023年6月30日,逾期未补缴到位 的,滞纳金从2023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 |
传输时间 | 格式YYYYMMDDhh24miss |
其他字段略 | 以两部门信息部门商定的便于操作的口径 为 准 。 |
六 、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全面 落实“免申即享”政策,结合实际,联合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建立提示提醒机制, 在补齐缓缴费款截止期前,提醒缴费企业备足资金,防止扣款失败或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等情形发生。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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